内容经易普达法律咨询内部审核 · 更新于 2026-10
一句话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和行为人明知相关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前提。现行司法解释没有设置统一的固定入罪金额;应综合上游犯罪性质、行为手段、金额、后果以及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判断。
现行依据
判断口径
| 项目 | 现行参数或规则 | 适用说明 |
|---|---|---|
| 构成基础 | 存在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 | 上游行为人未到案或依法不追责,不当然影响本罪认定 |
| 主观明知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结合接收信息、资金性质、转移方式、账户异常、职业经历、人员关系及供述辩解综合判断 |
| 行为方式 | 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支付结算、转换或跨境转移等 | 须达到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程度 |
| 一般上游犯罪的情节严重组合 | 犯罪所得及收益50万元以上并具有规定严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 | 不是统一入罪线;还要审查多次实施、特定款物、拒不追缴等法定情形 |
| 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 | 犯罪所得及收益500万元以上并具有规定严重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 | 主要针对非法采矿罪等上游犯罪,并应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
| 法定刑范围 | 一般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 是否构成及是否升档均由办案机关结合证据依法判断 |
判断示例
- 账户总流水100万元,但只有20万元能够对应具体上游犯罪:不能把100万元全部直接作为犯罪数额,应逐笔核对资金来源、实际经手情况和合法流水。
- 上游犯罪为一般侵财犯罪,本人经手60万元且存在多次实施:已经出现情节严重组合的审查风险,但仍须证明上游犯罪、明知及实际掩饰隐瞒行为。
- 事前已经与诈骗人员商量收款、转账或取现并形成分工:可能需要按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审查,不能只按掩隐罪作结论。
以上内容仅用于说明判断顺序,不代表具体案件结论。
常见误区
- 误区:流水超过50万元就一定属于情节严重。纠正:50万元必须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情形组合审查,或者达到规定损失标准。
- 误区:不知道具体是哪一种犯罪所得就一定不构成。纠正: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必须依证据综合认定,不能仅凭账户异常推定。
- 误区:提供银行卡、刷脸或取现一律属于掩隐罪。纠正:还要结合明知内容、参与时间、控制程度和具体帮助方式,区分帮信罪及上游犯罪共犯。
常见问题
账户流水可以直接作为掩隐罪数额吗?
不可以直接等同。应区分账户总流水、已经对应上游犯罪的金额、本人实际经手金额和有证据证明的合法流水,并避免重复统计。
上游犯罪人员还没判刑,能否认定掩隐罪?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前提;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或者因法定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当然影响本罪认定。
哪些情况需要审查上游犯罪共犯?
如果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过程中已经通谋、形成分工并提供收款、转移等帮助,应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诈骗、盗窃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先把关键事实梳理清楚
结构化评估用于识别材料缺口、程序节点和可能的风险。本评估不替代律师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承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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