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经易普达法律咨询内部审核 · 更新于 2026-10
一句话结论
帮信罪不能只凭银行卡有流水或者账户被用于诈骗直接认定。通常需要同时核对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实际提供帮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涉“两卡”案件还应先查明与被帮助对象犯罪有关的金额是否达到相应犯罪认定标准。
现行依据
判断口径
| 项目 | 现行参数或规则 | 适用说明 |
|---|---|---|
| 主观明知 | 结合帮助时间、方式、次数、工具、异常交易、逃避监管、获利及人员关系综合认定 | 不能仅凭账户数量或者本人供述单独判断 |
| 一般情节严重标准 | 帮助3个以上对象;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广告资金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 | 仍须核对被帮助犯罪、资金对应关系及完整证据 |
| 本人账户 | 出售、出租本人3个以上银行或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 属于2025年意见补充的判断情形,不等于单独证明明知 |
| 非本人或单位账户 | 收购、出售、出租相关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 应先核对其中与上游犯罪有关的金额 |
| 电话卡、物联网卡 | 收购、出售、出租20张以上 | 须与主观明知、帮助行为和上游犯罪一并审查 |
| 法定刑范围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
判断示例
- 只有账户总流水达到30万元,但与上游犯罪有关的金额尚未查明:不能仅凭总流水直接作出构罪结论,应先核对资金来源、被害人报案和上游案件。
- 出售、出租本人3个账户且流入资金达到30万元:已经出现“情节严重”审查条件,但仍须分别判断主观明知和相关资金是否达到上游犯罪认定标准。
- 事前与诈骗人员商量并形成稳定分工,实际控制账户、转账或者取现:除帮信罪外,还应审查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风险。
以上内容仅用于说明判断顺序,不代表具体案件结论。
常见误区
- 误区:银行卡流水超过20万元就一定构成帮信罪。纠正:20万元对应支付结算金额,不能把账户全部流水直接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
- 误区:没有获利就一定不构成帮信罪。纠正:违法所得只是判断条件之一,还要核对帮助对象、行为方式、金额和后果。
- 误区:出租3个本人账户可以直接证明明知。纠正:账户数量与流水属于情节严重审查内容,主观明知必须根据其他事实综合认定。
常见问题
账户流入30万元是否等于涉诈金额30万元?
不等于。账户总流入、支付结算金额和已经查实的上游犯罪金额是不同概念,应分别核对并剔除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资金。
没有实际获利是否可以排除帮信罪?
不能仅凭没有获利排除。还需结合是否明知、实际帮助方式、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及其他情节判断。
哪些情况可能影响从宽处理?
被诱骗参与、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配合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等,均属于应当重点核对的从宽事实。
先把关键事实梳理清楚
结构化评估用于识别材料缺口、程序节点和可能的风险。本评估不替代律师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承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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